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贯彻《物权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25
关于贯彻《物权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物权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这对我市今后的土地权属管理带来重大影响。《物权法》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明确和保护物的归属、保障和促进交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调整和规范各权利主体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公信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生效原则,还明确了登记赔偿责任。对不动产的登记明确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物权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根据省、杭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依法规范土地登记,同时尽量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明确我局内部有关土地登记的工作职责,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明确如下: 凡我市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注销及国有土地上的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由局地籍科和富春江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由经办人和地籍科(国土分局)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其中的国有土地单套住宅登记发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核权限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发证由局地籍科办理。 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各国土资源所办理,局授权国土资源所长对登记进行审查。由经办人依法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经所长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簿 《物权法》明确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省厅要求从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省厅要求,对原来已经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档案进行整理,凡未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卡的,必须按新的要求完善土地登记卡,形成完整的土地登记簿。必须做到登记档案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凡是宗地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必须将原登记档案同时加盖注销章。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程序、内容进行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对拟登记发证的审核结果,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须经所在村村支两委内的有关人员签名见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未经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从十月份起将对宅基地登记建立数据库,采用地籍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内部网上办理,届时所有登记资料必须按统一要求、流程录入数据库。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登记质量。 各国土资源所要根据上述要求在近期进行一次自检。对照年初局统一制定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十月份局将组织法规监察科、地籍科等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今后每半年对各所进行一次土地登记档案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要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的重要意义,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物权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土地登记法规政策的学习。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不能随意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相应的赔偿责任。把我市的土地登记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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