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制度
发布时间:2006-12-22
为了建全富阳市采矿权市场和规范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在《富阳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十六条。 第一条 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采矿权活动必须符合《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并遵照本制度。 第二条 采矿权出让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采矿权出让除以下情况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1、招商引资配套项目、重点工程配套项目经富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2、矿体复杂、储量等级较低、开采难度大的矿种且属老矿山的采矿权报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3、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限期关停且出让期限一年(含)以内的矿山采矿权,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4、经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矿山治理项目,需审领采矿权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 采矿权的出让应遵循国家对采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实施。 第五条 在有效探矿权区域内,未经探矿权人同意,不得进行采矿权设置和采矿权出让。 第六条 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应无土地、山林、道路、电力设施等使用权纠纷。 第七条 采矿权出让的期限按矿山开采规模确定,年产20万吨以下的矿山控制在3年以内;年产20—50万吨的矿山控制在5年以内;年产50—100万吨的矿山控制在8年以内。 第八条 采矿权出让应先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局领导集体会审通过后实施。 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矿山的坐落,矿区范围; 2、开采矿种、矿产储量情况; 3、核定开采规模及开采年限设置意见; 4、拟采矿权出让方式; 5、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出让金,下同)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方式; 6、依附于采矿权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情况;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总体要求; 8、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采矿权有偿出让必须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公告。 第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采矿权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采矿权出让价款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审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和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承诺的,本局将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竟买人、挂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罚。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按采矿权出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即日起实行。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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